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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杨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任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史柏川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