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厚浩、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段厚浩,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8107671-X。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光辉,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系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段厚浩,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郑成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理原告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厚浩、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寿县古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道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汤 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