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肖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甲,男,汉族,佛坪县交通局退休工作人员。被告高某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某丙,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丁,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戊,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己,女,汉族,农民。被告高某庚,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变更案由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肖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