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与天马筛得力工艺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马筛得力工艺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ARLBONGARTZ,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筛得力工艺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7元减半收取6979元,由原告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淑君审 判 员 吴景华代理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耿亚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