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衡水金昌物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7号。被执行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本院在执行衡水金昌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的土地正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本案执行程序的进行尚需等待上述拍卖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