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程凤山与李国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山,李国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1120号原告程凤山。委托代理人李俊虎,石家庄市新华金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宾,河北元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业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山与被告李国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凤山起诉的被告李国宾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李国宾的现确切居住地址。待其确定后可另行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凤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退还原告程凤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静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