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邓时英 魏选学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邓世英,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北路。被执行人魏选学,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工程建筑员,住六枝特区第三建筑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晏华富,男,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其他情况不详。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万元,余款22546元未执行。现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魏选学、晏华富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