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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六特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邓时英 魏选学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邓世英,女,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六枝特区平寨镇建设北路。被执行人魏选学,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工程建筑员,住六枝特区第三建筑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晏华富,男,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其他情况不详。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万元,余款22546元未执行。现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魏选学、晏华富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