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19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高某(自报名),男,1991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毕节市普宜镇沙田村新庄组**号,2015年1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准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高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万石村广居里149号住宅,乘夜深无人之机爬墙入室,盗走被害人陈���某的步步高牌H8平板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珍珠项链1条、银项链1条、金耳环2只、手珠链1条、现金435元。得手后,徐高某将盗得的财物装入袋子拿在手中,逃离现场。徐高某行至附近村道时,被治安队员人赃并获。归案后,徐高某如实交代上述经过。破案后,民警已将起回的上述全部赃款、赃物发还陈丽某。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步步高牌H8平板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珍珠项链1条、银项链1条、金耳环2只、手珠链1条,价值共331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间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敏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