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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泉明与郑家海、刘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泉明,郑家海,刘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陈泉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刘裔顺、姚志杰,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家海,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刘思忠,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泉明与被告郑家海、刘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陈泉明负担。审 判 长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