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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袁滨才与田兴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滨才,田兴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袁滨才,1963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兴海,1965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滨才诉被告田兴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滨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原告袁滨才已预付3257元,按原告袁滨才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袁滨才3232元),由原告袁滨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