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袁滨才与田兴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滨才,田兴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35号原告袁滨才,1963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田兴海,1965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达街8号。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滨才诉被告田兴海、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滨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滨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原告袁滨才已预付3257元,按原告袁滨才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袁滨才3232元),由原告袁滨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