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董某、贺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某,贺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监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董某。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贺某(系董某妻子)。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王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焦庆松,灌云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董某、贺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灌商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1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某、贺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 强审判员 赵海萍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