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永杰与宋彦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杰,宋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杰。被执行人宋彦强。本院依据陈永杰申请执行宋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陈永杰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宋彦强豫A×××××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并以本人所有的豫A×××××号东南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现(2013)新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永杰所有的豫A×××××号东南牌轿车一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