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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聂赞诉祁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656号原告:聂某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罗村第十三居民组。被告:祁某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贾庄村第二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乃昭人民陪审员  郭晓军人民陪审员  荆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景四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