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聂赞诉祁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656号原告:聂某某,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罗村第十三居民组。被告:祁某某,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贾庄村第二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乃昭人民陪审员 郭晓军人民陪审员 荆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景四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