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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金海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海,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483号申请人吴金海。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申请人吴金海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都天龙投资有限公司宽城分公司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宽劳人裁字第54号先予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