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国伟、马德旺与马娟、马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宋国伟,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一师七团。原告马德旺,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阿克苏市。被告马娟,女,汉族,职工,该第一师七团汇景小区。被告马迪,女,汉族,个体,该第一师七团农贸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伟、马德旺与被告马娟、马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伟、马德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伟、马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国伟、马德旺承担。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南科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