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秀锋与武汉市江汉区晓田服装厂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锋,武汉市江汉区晓田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锋,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晓田服装厂。刘秀锋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2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晓田服装厂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2日工资56379.31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刘秀锋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秀锋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秀锋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