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秦皇岛市支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秦皇岛市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秦皇岛市支队。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秦皇岛市支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秦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玲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