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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杨洪军、杨新元、夏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杨洪军,杨新元,夏心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王建平被告杨洪军被告杨新元被告夏心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杨洪军、杨新元、夏心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