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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蓬执字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2011-965隋艳梅诉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艳梅,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蓬执字965号申请人隋艳梅,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开发区上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起芳,任经理。本院在执行隋艳梅诉烟台中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与(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被执行人,经合议,同意将本案合并到(2011)蓬执字第962号案子予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执字第965号案子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荣宗代理审判员  任玉堂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乙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