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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122-1号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鸿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劲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希权,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鸣,董事长。原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世民审 判 员  周高潮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