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玉儿、武玉儿等与雷五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儿,武玉儿,阎虎牛,王保同,郝玉忠,王成安,高十大,张润希,贾三旦,郝玉盆,雷五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97号原告冯玉儿,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武玉儿,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阎虎牛,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保同,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郝玉忠,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成安,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十大,男,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润希,男,194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贾三旦,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郝玉盆,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省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五科,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儿、武玉儿、阎虎牛、王保同、郝玉忠、王成安、高十大、张润希、贾三旦、郝玉盆与被告雷五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儿、武玉儿、阎虎牛、王保同、郝玉忠、王成安、高十大、张润希、贾三旦、郝玉盆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儿、武玉儿、阎虎牛、王保同、郝玉忠、王成安、高十大、张润希、贾三旦、郝玉盆撤回起诉。诉讼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冯玉儿、武玉儿、阎虎牛、王保同、郝玉忠、王成安、高十大、张润希、贾三旦、郝玉盆负担。审判员 韩 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田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