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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小额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根年与被告马银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根年,马银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小额初字第21号原告:严根年。被告:马银森。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根年与被告马银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根年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根年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退还25元。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