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段吉庆与张学楷其他合同纠纷3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吉庆,张学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段吉庆,男,193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张学楷,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段吉庆与被告张学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吉庆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学楷向其支付借款2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学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10日前履行我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210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20元。被执行人张学楷未履行,本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楷的工资账户。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举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