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忠霞与周正、蒋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霞,周正,蒋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0393号原告吴忠霞。委托代理人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被告蒋小莉。原告吴忠霞与被告周正、蒋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立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斌,被告周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小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忠霞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2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还款30000元,余款1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20000元。被告周正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一次性还不起,可以每月偿还一点。被告蒋小莉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周正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吴忠霞借款50000元,同年2月18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次借款,被告周正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周正偿还30000元,余款12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之借条等证据证明,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借款后,被告应当按借条中约定的数额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因被告周正的借款发生于与被告蒋小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没有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周正将借款明确约定为周正的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周正的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蒋小莉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正、蒋小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忠霞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陶海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