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贾苹与徐永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苹,徐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二执异字第9号案外人:徐永富、徐永化、徐永枝、徐永珍、徐永奇、徐永荣。申请执行人:贾苹。被执行人:徐永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苹与被执行人徐永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永富、徐永化、徐永枝、徐永珍、徐永奇、徐永荣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永富、徐永化、徐永枝、徐永珍、徐永奇、徐永荣称:本院在执行的徐永贵的林地属于与案外人六人共同所有,不属于被执行人徐永贵一人所有,故不同意法院执行该林地。本院查明:2010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徐永贵与通化二道江区鸭园镇西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二份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向徐永贵签发了通二区林证字(2012)第1202324号林权证(面积24亩)及通二区林证(2012)第1202323号林权证(面积22.5亩)。案外人认为二份协议书不是徐永贵本人签字。但不申请对该签字鉴定。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调取的林权证,足资证明二块林地的林权所有权人是徐永贵。案外人无证据证明该林木的所有权是共同共有财产,故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永富、徐永化、徐永枝、徐永珍、徐永奇、徐永荣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以为原判决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讼。审 判 长 原炳菊审 判 员 黄伟军代理审判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