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宝国与徐业侠、蔡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国,徐业侠,蔡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丁宝国,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义权,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业侠,居民。委托代理人程庆亚,宿迁市宿豫区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子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国与被告徐业侠、蔡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业侠、蔡子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国撤回起诉。案件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奇刚人民陪审员 唐景胜人民陪审员 杨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蒿泽群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