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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郑焕辉,郑汗木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郑焕辉,郑汗木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被告郑焕辉,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郑汗木,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焕辉、郑汗木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焕辉、郑汗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28元,减半收取15164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