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东、任改心、王小毛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南路负责人梁某某被执行人王东,男,1972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任改心,女,1968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小毛,男,1967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双利,女,1967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邱社会,男,1958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邱东艳,女,1987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东、任改心、王小毛、王双利、邱社会、邱东艳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东、任改心、王小毛、王双利、邱社会、邱东艳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镇信用社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