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爱忠与朱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爱忠,朱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立终字第00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爱忠委托代理人梁文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延平上诉人高爱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0186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辩的事实,本案中所涉借款是被告朱延平作为陕西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三项目处负责人时,为工程施工所借,所以原告将被告朱廷平列为被告不当,陕西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案的借款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所以本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高爱忠的起诉。高爱忠不服,上诉称,原审中止诉讼理由不足,案件审理超审限,程序违法;本案为两个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并非单位借款,宝塔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被上诉人朱延平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爱忠诉朱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住所地在延安市宝塔区,故,本案应属于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初字第018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