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绪群、李绪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绪群,李绪帮,李新乐,毕玉山,陈国锋,李强,周金胜,陈振良,魏世涛,陈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绪群。被执行人:李绪帮。被执行人:李新乐。被执行人:毕玉山。被执行人:陈国锋。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周金胜。被执行人:陈振良。被执行人:魏世涛。被执行人:陈国武。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绪群、李绪帮、李新乐、毕玉山、陈国锋、李强、周金胜、陈振良、魏世涛、陈国武(2015)德鲁北证经字第3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绪群、李绪帮、李新乐、毕玉山、陈国锋、李强、周金胜、陈振良、魏世涛、陈国武(2015)德鲁北证经字第34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