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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敏泽与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平维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61号申请人:刘敏泽。被申请人: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法定代表人:平维。被申请人:平维。被申请人: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平勇。申请人刘敏泽与被申请人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敏泽称:2014年3月,被申请人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600万元,被申请人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申请人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欠本金、利息等730万元。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730万元的财产。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敏泽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