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辖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科技公司)与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棠线缆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棠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小太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王雪锋,吴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辖初字第007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法定代表人蒋燕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斌、邱漪,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海棠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亚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小太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雪锋。被告吴玉芬。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广发宜兴支行)与被告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科技公司)、江苏海棠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棠公司)、江苏小太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太阳公司)、亚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通信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王雪锋、吴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万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广发宜兴支行诉称:2013年7月16日,广发宜兴支行与亚泰科技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合同》,给予亚泰科技公司20000000元授信额度,并由海棠公司、小太阳公司、亚泰通信公司、万源公司、王雪锋、吴玉芬与广发宜兴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7月17日、同年11月15日广发宜兴支行合计向亚太科技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0元,但亚泰科技公司未按约归还本息。请求判令亚泰科技公司归还本金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余六被告在各自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万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本案所涉金额较大,依法应由无锡市中级人民管辖,请求予以移送。本院审查查明:广发宜兴支行与亚泰科技公司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中对管辖约定为“向甲方(即广发宜兴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广发宜兴支行另提供了分别与海棠公司、小太阳公司、亚泰通信公司、万源公司、王雪锋、吴玉芬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后为还款发生纠纷,广发宜兴支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合同为《授信额度合同》,该合同中关于管辖作了明确的约定,发生纠纷应由广发宜兴支行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宜兴市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又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宜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万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万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万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叶香代理审判员 蒋军伟人民陪审员 王 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胜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