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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胜国与王殿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国,王殿辉,徐宝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417号原告刘胜国,男,46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殿辉,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徐宝其,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国与被告王殿辉、徐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宝其名下鲁N××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徐宝其所有的鲁N××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二年,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交易、过户或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常青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