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沈涛与曹广林、靳艳春、倪九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涛,曹广林,靳艳春,倪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沈涛。被执行人:曹广林。被执行人:靳艳春。被执行人:倪九锋。本院在执行沈涛与曹广林、靳艳春、倪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阳市宛都公证处(2014)宛市证执字第8798-1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丽萍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 占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