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罗琳与隋毅、王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琳,隋毅,王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第485号原告罗琳,女,汉族,学生,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董崇琴(原告之母),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告隋毅,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被告王岩,女,民族、职业、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琳诉被告隋毅、王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