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