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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