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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旭与被执行人陕西芭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旭,陕西芭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108号申请执行人:闫旭,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石畔路*号。被执行人:陕西芭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木头市109号芭莎大楼2-1室。法定代表人:鲍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闫旭与被执行人陕西芭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旭与被执行人陕西芭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已偿还案件款二十万元整,剩余欠款十六万元整于2015年6月底前被执行人依法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马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