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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子爱与胡慧敏、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爱,胡慧敏,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胡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胡子爱。被告:胡慧敏。被告: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一村珠凤路50号内第6幢。法定代表人:胡慧敏。被告:胡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子爱与被告胡慧敏、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胡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子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永高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