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子爱与胡慧敏、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爱,胡慧敏,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胡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胡子爱。被告:胡慧敏。被告: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一村珠凤路50号内第6幢。法定代表人:胡慧敏。被告:胡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子爱与被告胡慧敏、浙江弗兰实业有限公司、胡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子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永高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