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胡进,叙永县两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