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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与许义、陈显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许佳义,陈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住地,汕尾市汕尾大道市财政局旁。被执行人:许佳义,男,27岁,汉族,汕尾市人。被执行人:陈显军,男,30岁,汉族,汕尾市人。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与陈劲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佳义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显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许佳义、陈显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汕尾信用社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