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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执字第4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建刚与尚成明、肖晓红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刚,尚成明,肖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沭执字第450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刚,市民。被执行人尚成明,市民。被执行人肖晓红(又名肖红),市民。申请执行人徐建刚依据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沭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尚成明、肖晓红给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325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建刚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撤回对尚成明、肖晓红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建刚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沭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军执行员  孙兵执行员  杨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