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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四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东东诉被告齐泓滔、姬新龙、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东,齐泓滔,姬新龙,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四初字第20号原告:徐东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金力军,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齐泓滔,男,汉族。被告:姬新龙,男,汉族。被告: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红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东东诉被告齐泓滔、姬新龙、河南蒙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东东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东东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东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东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24元,减半收取为17512元,由原告徐东东负担。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