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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谭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梁某某,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回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