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谭某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梁某某,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回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