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晓飞、姚腊梅与高世胜、赵野林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晓飞,姚腊梅,高世胜,赵野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许晓飞,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姚腊梅,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高世胜,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赵野林,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丰荣,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晓飞、姚腊梅与被告高世胜、赵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晓飞、姚腊梅诉称:2014年3月25日,许晓飞、姚腊梅,高世胜、赵野林以及案外人胡创、夏海玲签订了《房屋、车辆转让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1、高世胜、赵野林将其所有的皖A26T**号“桑塔纳”牌小轿车(从事道路运输的出租车)转让给许晓飞、姚腊梅,转让价款为580000元,高世胜、赵野林协助许晓飞、姚腊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车辆过户发生的费用由许晓飞、姚腊梅负担;2、许晓飞、姚腊梅与胡创、夏海玲协商一致,终止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出卖人:胡创、夏海玲,买受人:许晓飞、姚腊梅,房地权证号:庐字第160**号,转让价格:450000元);3、胡创、夏海玲将位于庐江县汤池镇商业街56号坐西朝东门面一间三层(房地权证号:庐字第160**号)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高世胜、赵野林,转让价格450000元。协议签订当日,高世胜、赵野林向许晓飞、姚腊梅交付了皖A26T**号“桑塔纳”牌小轿车,除房屋转让款450000元外,许晓飞、姚腊梅向高世胜、赵野林支付了转让价款100000元。《房屋、车辆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高世胜、赵野林负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高世胜、赵野林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亦承诺本案车辆能够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前,该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登记的权利人均为高世胜;转让后,该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登记的权利人却是安徽省庐江县汽车出租旅游公司。许晓飞、姚腊梅认为高世胜、赵野林至今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故要求高世胜、赵野林协助其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皖A26T**号“桑塔纳”牌小轿车的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高世胜、赵野林负担。高世胜、赵野林在庭审中辩称:关于本案协议签订的经过、内容没有异议。由于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出租车采用公司化经营的原则,必须登记在公司名下。高世胜、赵野林已经协助许晓飞、姚腊梅与安徽省庐江县汽车出租旅游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确定了“安徽省庐江县汽车出租旅游公司无论在任何时候对许晓飞皖A26T**号车辆及其营运证相关权属不享有占有权、车辆产权”。高世胜、赵野林已经履行了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请求驳回许晓飞、姚腊梅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纠纷因皖A26T**号出租车买卖而引发,“皖A26T**”号牌系当地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出租车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转让时表现出“车证一体主义”的原则,即“证随车走、车随证走”的现象。结合本案,从双方转让的价款上看,本案当事人转让的标的包括车辆所有权与“营运证的价值”。许晓飞、姚腊梅诉求高世胜、赵野林协助办理皖A26T**号“桑塔纳”牌小轿车的过户手续,其本质包括与车辆相对应的营运证的转让。由于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故出租车经营权转让问题(能否转让、如何转让)属于行政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在本案中,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车辆转让协议》,除涉及皖A26T**号出租车转让问题外,还包括位于庐江县汤池镇商业街56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该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用于商业开发所建的房屋,从协议的整体性角度考虑,本案协议涉及“小产权房”买卖问题,因《房屋、车辆转让协议》的履行引发的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晓飞、姚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菲娅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