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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号韦堂洪与付克甲、付玉凤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堂洪,付玉凤,付克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韦堂洪,男,1975年10月6日生,壮族,云南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付玉凤,女,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邵阳县人。被执行人付克甲,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邵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堂洪与被执行人付玉凤、付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付玉凤、付克甲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4000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5)广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