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行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爱芳与杨家忠、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爱芳,杨家忠,王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杨爱芳,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家忠,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王爱英,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杨爱芳与被执行人杨家忠、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4年11月24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爱英有座落于连江县单元(预备合同备案,预售许可证:XXXXXX)。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王爱英所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不得办理该房屋抵押、转让、典当等任何形式相关手续。且本院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俩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现申请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故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