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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传英与江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英,江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刘传英(曾用名刘娟),女,汉族,生于1981年3月25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江红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1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英诉被告江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传英承担。审判员  唐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