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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智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武汉智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2号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陈士乾。被告:武汉智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凯。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智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智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智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武汉智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财产的保全。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毅君审 判 员  田常明人民陪审员  沈珠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