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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翁真温、林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真温,林淑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真温。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淑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01号建行大厦。负责人:杨锡舟,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小华、王伦峰,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翁真温、林淑平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4日,翁真温、林淑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翁真温、林淑平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翁真温、林淑平撤回上诉申请,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4元,减半收取7212元,由上诉人翁真温、林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