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酒泉新运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酒泉市热力有限��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25号原告酒泉新运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立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酒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新运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新运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新运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酒泉新运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筱 搜索“”